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统筹治理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