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厕所、污水处理、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加强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