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厕所、污水处理、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加强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