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