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种子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科学素养和法律意识,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