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协调机制,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及时共享执法信息和移送案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