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委托方应当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受委托方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种子在生产、加工、包装、贮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不得添加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