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委托方应当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受委托方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

种子在生产、加工、包装、贮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不得添加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