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农作物种子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林木、草种子样品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