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草品种和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认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认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