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后使用;对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颁发认定证书,明确使用期限,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