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主要农作物、林木、草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

申请国家级主要农作物、林木、草品种审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自治区级主要农作物、林木、草品种审定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作物、林木、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经审定通过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