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下列种质资源应当重点收集并加强保护:(一)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二)珍稀、濒危的;(三)自治区特有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对林草种质资源,根据生长环境、濒危程度等情况,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方式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