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种质资源普查结果建立监测评价体系,对珍稀、濒危等种质资源发布动态变化和预警信息。

因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种质资源受到威胁或者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