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下列种质资源应当重点收集并加强保护:

(一)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自治区特有和具有地方特色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对林草种质资源,根据生长环境、濒危程度等情况,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方式予以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