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多个数据处理者共同参与的,各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数据处理者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四)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被篡改;

(五)加强风险监测,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发现数据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安全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