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数据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和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规范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处理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