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