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