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
同级公共数据需求部门、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发生公共数据共享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同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经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跨层级、跨地域的公共数据共享发生争议的,由市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经市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