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属地回流和反馈机制,积极争取和配合国家、省级应用系统的数据属地回流。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动本领域垂直业务系统的公共数据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回流至各有关基层单位使用。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