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流通和应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高效共享公共数据。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