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数据处理者所处理的数据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对持有的数据具有自主管控的权益。因合法处理行为对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产生实质改变,形成衍生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对该衍生数据享有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个数据处理者合作推进数据融合开发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相关权利和收益分配;对已融合数据,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参与方均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在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前提下享有经营权。
数据处理者加工使用数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数据来源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