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受委托方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不享有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委托方解散、被宣告破产的,委托处理的数据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返还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用于受委托方债务清偿或者破产清算。

受委托方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双方约定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衍生数据、结果数据等予以保密。

委托事项结束后,受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返还、销毁数据。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