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确定的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属性有异议的,应当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