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因制定依据调整或者机构职责变化需要相应更新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自调整、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更新,并报送同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期限的,经同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市、县(区)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更新后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布。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