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和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报本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开放属性、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