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与经营主体培育第二十六条有效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过渡期间登记、税费、融资、统计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