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建立“个转企”绿色通道,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涉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简化手续,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有关部门应当为个体工商户将享有的知识产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