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与经营主体培育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对民营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经营性基础设施的,不得实施排斥、限制或者歧视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