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扶持与平等准入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