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