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