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扶持与平等准入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和征收、分配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