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按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五)组织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培训;

(六)加强本机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

(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八)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