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