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