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