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