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法律援助经费,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以及拖延或者拒绝拨付法律援助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