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