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每年度组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典型案件以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案件形成案例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