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志愿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注册信息、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参加培训和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并根据记录的信息出具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记录,原则上每天记录时长不超过8小时,超出时长的需要单独记录并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