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单位应当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具体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依法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