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单位可以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根据其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提供下列服务: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二)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

(三)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

(四)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协助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辅助性法律服务;

(六)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能力,引导其落实法律援助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