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指派律师的通知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案件具体指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