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第十八条有效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