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监管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应当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对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