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