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