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